「說好週末可以接孩子,對方卻臨時說孩子生病、不方便」「每次去接都被找理由推掉,孩子好像也漸漸不理我了。」這是許多未同住父母的共同痛苦——明明有探視權,卻總被阻擋在門外。
探視權(法律上稱「會面交往」)是未任親權或未同住一方與孩子維繫感情的重要管道,也是孩子的權利。它受法律保障,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剝奪。
本文說明探視權怎麼約定、被阻擋時能採取哪些法律手段,以及惡意阻擋是否能成為改定親權的理由。
探視權是什麼?誰有權探視?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未負擔親權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也就是說,就算你沒有擔任親權人,仍有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同時也是孩子維持雙親情感的權利,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探視權怎麼約定才不容易生爭議?
探視最怕「約定模糊」,一模糊就有解釋空間,容易被拿來拖延。建議把細節談清楚、寫明白:
- 頻率與時間:例如每月第一、三週週末,或寒暑假的特定天數。
- 交付方式與地點:在哪裡接送、由誰陪同交付。
- 過夜與長假:能否過夜、農曆年與連假如何分配。
- 視訊探視:無法見面時的替代方式與時段。
- 臨時調整規則:如遇孩子生病或活動,如何補回探視。
實務建議:把探視方式寫進離婚協議書、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並盡量具體(幾點到幾點、在哪交付)。愈具體,日後對方愈難用「模糊」當藉口,也才具備聲請執行的基礎。
對方一直阻擋探視,我可以怎麼做?
若你已有明確的探視約定(協議、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對方卻無正當理由阻擋,你可以循序處理:
- 保留證據:記錄每次被拒的時間、對話訊息、到場卻無法接到孩子的紀錄。
- 聲請法院處理:依家事事件法,就會面交往的履行聲請法院介入;法院可命對方履行,或調整、明確化探視方式。
- 聲請強制執行:探視約定屬於可執行的內容,必要時可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並得課予怠金等間接強制手段,促使對方配合。
要提醒的是,強制執行不是把孩子「強行搶來」,而是透過法院的督促與處分,讓阻擋方履行交付義務。
惡意阻擋探視,可能構成改定親權的理由
這是很多阻擋方沒意識到的風險。前面文章提過的「善意父母原則」在這裡發揮作用:一方若長期、惡意阻擋另一方探視,教孩子疏離甚至仇視對方,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利於子女健全成長。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若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他方、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也就是說,持續惡意阻擋探視,反而可能動搖自己的親權地位。想深入了解可參考改定親權的條件與流程。
注意:探視是孩子的權利,不該淪為父母互相報復的工具。以阻擋探視逼對方付錢、或用扣留孩子懲罰對方,都可能反噬自己在親權上的評價。
身為探視方,也要當個「讓孩子期待」的父母
爭取探視之外,也別忽略相處品質。準時、守約、不在孩子面前攻擊對方、專注陪伴,孩子才會期待與你相處,這些正向互動同時也是你善意態度的最佳證明。
小結:用對方法,把和孩子的時光要回來
探視權被阻擋,別只是生悶氣或私下衝突。先把約定寫具體、保留證據,再透過法院履行或執行程序處理,必要時甚至可作為改定親權的基礎。若對方同時拒付扶養費,可一併了解扶養費怎麼算與強制執行。更完整協助請見扶養費與探視權服務。
探視爭議往往牽動情緒又涉及程序。若你正被阻擋在孩子門外,建議預約婚姻995 的家事律師諮詢,讓專業陪你穩健地把親子時光要回來。